《信访条例》法制宣传资料(二)
添加时间:2020-05-11 点击量:5002
十、什么样的纠纷应当进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有侵权行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十一、哪几种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二)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三)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四)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六)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十二、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质,采取放火、爆炸、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分别以危及公共安全罪和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持续缠访闹访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摆放花圈、遗像、骨灰盒和停放尸体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不能具体列举的禁止行为,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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